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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科技与发展研究学会章程

发布时间:2004/3/3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中国教育科技与发展研究学会。英文全称:Chinese Society for Educational Technology and Development Research.
  第二条 本会由中国教育界开展教育科技研究与教育学术交流的专业、权威机构。该学会属全国性、学术性民间社团组织,由通过专家评审的教育界知名人士组成,在教育科技研究与发展领域具有引领和主导的作用,是促进中国教育事业繁荣发展的中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研究为本、服务立会的办会方针,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尊师重教传统,宣传“科教兴国”思想,团结组织广大教学研究工作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与创新活动;组织全国性大型教学科研成果的评选奖励及教育评估活动;提倡和鼓励不同学术观点和学派自由讨论,收集整理教育信息和教研成果,为广大教学研究工作者提供咨询服务;学习和借鉴外来先进教学经验、理论,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促进教育交流与繁荣;设立教育人才基金,促进教学科研人才的成长;开展公益活动,关注农村单亲家庭、留守儿童学生群体,努力增强我国教育研究工作者的科研能力,促进教育事业的和谐发展。
  第四条 本会职责:以提倡和鼓励不同学术观点和学派自由讨论为风气,收集整理教育信息和教研成果,为会员及广大教学研究工作者提供咨询服务,积极宣传中国教学研究专家,展示中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辉煌经历,广泛吸收行业内的卓越精英会员、建立教育人才库,向有关教学团体、机关单位举荐人才。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主要业务工作:
  (一) 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开发推广新型实用教研科技成果,协助会员将科技成果转化成经济实体。
  (二) 接受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的委托,组织开展课题申报、招标、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三) 编辑出版学会会刊、教育期刊、学术论文集、科普读物、电子声像等出版物。为教学研究工作者的学术成果提供出版和发行服务。
  (四) 积极与各类学术期刊和新闻媒体紧密合作,为教学研究工作者提供学术论文发表园地。
  (五) 组织开展公益活动,关注农村单亲家庭、留守儿童学生群体,资助她们重返校园。
  (六) 设立教育人才基金,由会员自主选题,基金提供资助。为在教学和科研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进行奖励。
  (七) 接受教育部门的委托,积极组织集聚全国性、专业性、权威性优势的大型教学科研成果的评选奖励及教育评估等活动。
  (八) 为国家教育部门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教学研究活动中作出优异成绩的会员和学会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三章 会员制度

  第六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
  (一)需是从事十年以上教学工作,拥有极为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并为教育行业作出极大的贡献,在当地教育领域形成颇高的社会影响力,获得多项荣誉或奖励的中国教学研究工作者和海外华人教学专家,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活动,向本会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即为本会会员。
  (二)由本会会员、理事及高级研究员特别推荐的,自愿遵守本会章程,其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即为本会会员。
  (三)被本会组织编辑的全国性大型学术论文集聘为编委或副主编者,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活动,向本会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聘为本会高级研究员。
  第七条 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标准:
  1、具有中高级以上的教学职称。
  2、作出极为突出贡献的教研专家、学者。
  3、教育组织、院校机构、各级教学研究中心的十年以上拥有丰富教学实践经验的业务骨干。
  4、拥有众多学术专著和创新科研成果。
  5、由学术机构、期刊社或本会会员、理事特别推荐。
  6、在本会组织的全国性大型评选活动中获得三次以上的奖励。
  (二)团体会员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能够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
  2、与本会专业范围有关的团体机构。
  第八条 入会程序:
  (一)由本人、单位提出申请,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含近三年所获荣誉的复印件和近期彩色寸照2张;团体单位风景照和集体合影各1张)。
  (二)由本会秘书长审核资料,呈报会长审批签字。
  (三)缴纳会费。首次入会,会员费:50元/年,4年一缴,共200元。
  (四)会长授权秘书处颁发证件。
  第九条 会员权利:
  (一)会员拥有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会员有参加本会活动、领取有关资料的优先权、优惠权。
  (三)会员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会员可免费享有出版社、教育企业等赞助本会的书籍期刊、教学物资等。优秀会员和高级研究员在本会网站上开设专栏介绍,教学业绩突出者本会将向所在单位特函予以通报表彰;
  (五)会员可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访问、参观、旅游等各项活动,本会酌情减免会员部分或全部费用。
  (六)会员可优先优惠在本会编辑合作的报刊、网站上发表文章、报道。优秀会员可聘为由本会编辑出版的书刊编委、副主编。
  (七)本会积极协助会员著作出版、成果推介、教材推广、学术研究成果转化等工作的开展。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义务:
  (一)贯彻本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维护本会声誉,努力完成本会分配和委托之任务。
  (四)积极向本会反映教学资讯,提供有关资料。
  (五)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无正当理由,会员如果1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经提示后仍未补交的,视为自动退会。自动退会者本会将公告除名。
  第十二条 对本会事业有特殊贡献的会员将予以表彰,会员有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时,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l次。原则上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其职权是:
  (一)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和常务理事。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表彰、奖励先进。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它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任免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机构成员。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在适当时机召开全国全体会员大会,听取秘书处的工作汇报,审议下一步工作计划。其成员由会长、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分会主任委员组成。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术上具有极高水平,在教育领域拥有极高影响力。
  (二)任职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秘书长为专职人员。
  第十八条 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或超过任职年龄的,由常务理事会提议,经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挂靠单位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但须经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挂靠单位批准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对本会工作作出重大贡献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荣誉称号或担任本会学术顾问及名誉会长职务,任期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
  (一)负责组织开展各项业务工作。
  (二)不另立章程。视情况可成立委员会,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若干,为便于工作,可设常委会,其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0%。各机构管理办法另定。
  (三)机构的挂靠实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各机构的成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从事原工作、不能参与研究会工作时,视情况,由秘书长提出更换建议,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执行。秘书长以上人员的更换需经业务主管和挂靠单位的同意。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 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个人捐赠。

  (三) 国内外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相关部门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资金利息。

  (六) 学会学术基金。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用做分配奖金等个人性费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二十八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专业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有关的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在接受捐赠、资助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与解释

  第三十一条 章程的修改,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修改后的章程,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主管组织审查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同意后,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会在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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